9月23日消息,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2021年至2025年)》,其中披露了一起新车购买当天被撞的贬值损失赔偿案例。

2023年5月20日下午,车主李诚(化名)驾驶刚提的新车行驶至武汉三环线青化路立交附近路段,与王浩(化名)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王浩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李诚新车受损,保险公司已赔付维修费4785元,其中交强险项下财产损失2000元。

车辆修复后,李诚认为事故导致新车市场价值贬损,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王浩及其所在公司共同赔偿贬值损失4万元。调解阶段,李诚申请对车辆折旧费用进行评估,法院委托第三方公估机构出具报告,核定市场贬值损失约2.1万元,评估费约6500元。

庭审中,王浩所在公司承认王浩系履行职务行为,但认为贬值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保险公司则抗辩称,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不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

法院审理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车辆贬值损失具有间接性和不确定性,原则上不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

本案中,事故车辆为全新车辆,购买当日即发生事故,且事故导致结构性损伤,贬值已超出一般使用损耗范畴,实质构成车辆交换价值的直接贬损,符合“特殊、极端情形”的例外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诚车辆贬值损失约2.1万元,王浩所在公司赔偿评估费约6500元。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在答复中明确表示,对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主要理由是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事故车上都存在,若普遍支持将导致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但在“待售新车”等极端情形下可例外支持。

男子刚提新车当天被撞 车主索赔4万贬值损失 保险公司: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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