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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休2天扣300全勤"震惊求职者🔥 四川内江一家零食店招聘收银员:底薪3000元,月休2天,休了还要扣300元全勤奖。律师直言:明显违法。
近日,四川内江,00后求职者小丽在求职平台咨询一家零食有鸣批发超市收银员岗位时,得到了这样的答复:"底薪3000+300全勤,月休两天。如果休了两天,就没有300全勤。"小丽直呼离谱,事件迅速引发热议。
9月10日,该店店长陈先生回应媒体,招聘的收银员岗位底薪3000元,每日工作9小时,早9点半到晚10点半。当月不休假可得300元奖励,休1天发150元,休满2天则无奖励。当记者追问这300元是否是全勤奖时,店长先说"好像就是全勤奖,老板规定的",后又改口"不休相当于是加班,说是加班费比较贴切"。目前该岗位已招到人。
二、律师:月休2天约定明显违法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指出,《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按此标准折算,一个月至少应保证四天左右休息日。月休两天的约定明显违法。
从工时角度看同样站不住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该门店要求每天工作9小时、每月休2天,工作时间远超法定上限。如果未依法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本身就构成违法用工。
三、"自愿签字"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有些用人单位会主张"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的,签字了就该遵守"。胡磊律师强调,这种说法混淆了合同自由和法律强制的边界。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关于休息权、工时上限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不允许通过约定自行降低标准。哪怕劳动者自愿签字,这种约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补充,全勤奖、休假扣款等属于企业规章制度约束范畴,但规章制度必须满足三个前提:经民主讨论通过、公示、不违法。否则就是一纸空文。从300元全勤奖的"文字游戏"到"月休2天"的霸王条款,部分中小企业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令人警醒。法律给的权利,一分都不能让。
综合封面新闻、羊城晚报、山西经济日报报道 |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