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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首部涉AI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发布,48条划定AI行为边界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意见》共48条,精准聚焦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AI换脸拟声、AI幻觉侵权、网络开盒、大数据杀熟、自动驾驶、模型训练等问题。

《意见》第4条明确规定: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针对社会关注的AI复活逝者现象,《意见》也专门作出规定,依法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

AI算法引发的大数据杀熟屡被曝光,AI仿冒名人带货也备受关注。《意见》明确,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周加海表示:我们不能奢求消费者都火眼金睛,法律必须及时亮剑,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意见》还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经权利人通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具有成本低、传播快、影响广、损害难以逆转等特点,传统的事后提起诉讼的救济模式,不利于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意见》第8条明确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适用规则。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举例,受害者有证据证明其被AI换脸造黄谣,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依法责令网络用户停止有关侵权行为,也可以依法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阻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综合法治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 | 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