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 · 监管
一、十余年大修,监管全面升级保险法十余年来首次大修,股东穿透监管+消费者保护双管齐下
9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1995年保险法施行以来,历经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四次修改后,最为全面的一次修订。金融监管总局明确表示,现行保险法的滞后性日益凸显,有必要进行全面修改,解决行业发展及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
修订草案共8章214条,以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为主线,涵盖股东监管、审慎制度、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等多个核心领域。
二、股东穿透监管:堵住"名义股东"漏洞此次修订最为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将保险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全面纳入监管范围。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亦文指出,"若大股东通过隐蔽的关联交易抽逃资本、侵占资产,机构的偿付能力便成为空话。"
修订草案明确股东出资义务、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对股权代持、以不当手段干预公司经营管理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增加针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强制措施和专门罚则。这一举措彻底解决了"名义股东易管、背后操盘手难寻"的执法盲区。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法律总监白飞鹏认为,此次修订贯彻了功能监管理念,将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三方服务机构均纳入监管视野,全面强化穿透管理措施。
三、消费者保护与风险处置双轨并进在消费者保护方面,修订草案将犹豫期等成熟实践上升为法律制度,赋予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合理期限内无条件解除合同并取回保费的权利,直接回应长期存在的误导销售、退保损失过大等痛点。同时新增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明确禁止销售误导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在风险处置方面,修订草案完善了早期纠正、接管与重组、撤销和破产清算等制度的有序衔接,丰富处置手段,并重视保险保障基金在风险处置和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中的作用。
此外,修订草案还显著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适度提高罚款幅度,切实扭转"罚不及损""罚不及得"的情况。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岳卫评价认为,修订草案从宏观层面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职责,从微观层面丰富保护内容,是保险业监管从"行为合规"向"整体稳健"转变的重要标志。
综合新华网、中国新闻网、证券时报报道 | 202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