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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时隔11年迎来大修,注册资本门槛从2亿升至10亿,险资可投股权、黄金、衍生品,股东穿透监管全面升级

一、注册资本门槛五倍提升

9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2015年保险法上次修改以来,时隔11年迎来的又一次重大修订。修订草案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是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现行的2亿元大幅提升至10亿元,整整提高了5倍。这意味着保险行业的准入门槛将显著提高,未来新设保险公司将面临更高的资金实力要求。草案同时明确,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调整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10亿元。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亦文指出,公司治理失灵是最难修复、破坏性也最大的风险源头。此次修订将股东义务从被动履行提升为主动作为,使监管部门获得对股东行为进行全流程监督的法定权限,尤其是针对实际控制人的穿透监管要求,解决了"名义股东易管、背后操盘手难寻"的执法盲区。

二、险资运用范围大幅拓宽

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修订草案在原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基础上,新增了投资股权、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黄金等大宗商品,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资金运用形式。这些并非完全新增投资渠道,而是将近年来监管部门已通过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试点等方式逐步拓展的投资空间,正式上升为法律规定。

中国再保险集团首席合规官曹顺明分析认为,修订草案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丰富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工具,有利于保险公司优化资产配置,更好发挥"耐心资本"作用,服务金融"五篇大文章"和实体经济。草案还将资产负债管理明确为法定义务,意味着保险机构必须在制度层面建立常态化机制,而非仅在极端情形下被动应对。

三、8类股东禁止行为被明确划定

修订草案还划定了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8类禁止行为,包括不得以不当手段干预公司经营管理,不得以循环注资等方式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不得股权代持等。同时增加了针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强制措施和专门罚则,对稳健运行情形下的主要股东可责令限期补充资本或提供流动性支持,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限期转让股权或限制权利。

综合新华社、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报道 | 202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