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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监管"1+N+X"体系第二块拼图落地🔥 私募募集首部全面行政规则落地,合格投资者穿透核查+募资账户独立,违规成本大幅提升
2026年9月4日,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4日。这是私募基金领域第一部专门针对募集环节的行政监管规章,也是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之后,私募基金"1+N+X"制度体系中落地的第二份部门规章。新规全篇共7章45条,标志着私募基金行政规则体系正在加快建立完善。
本次新规核心聚焦合格投资者认定和资金募集两个维度。在合格投资者门槛方面,个人投资者需具有二年以上投资经历,同时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单位投资者需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同时,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首期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针对投向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自然人投资者门槛进一步提升至四年以上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二、穿透核查+募资账户独立,防控风险双管齐下新规强化了穿透监管要求。对于以合同、特别法人等形式汇集多个投资者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以最终穿透人数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收益权拆分、转让,或者为单一投资标的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或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在资金募集过程管理方面,私募基金必须由管理人自行募集或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代为募集,严禁通过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募集资金。新规还要求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资金归集、收益分配、赎回给付、清算分配均须通过该账户进行,账户财产独立于机构固有财产,严禁侵占挪用。对投向单一标的、关联交易、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分级杠杆等八类情形,须在风险揭示书显著位置作特别风险揭示并由投资者逐一签字确认。向自然人募集的,应建立录音录像、回访确认和投资冷静期机制。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不少于20年。
三、违规成本大幅提升,"卖者尽责"贯穿全流程新规衔接《私募条例》罚则,对未按要求签署基金合同、提前收取投资款、未按规定开立使用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等情形,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罚款额度将进一步提升。在禁止性行为方面,新规细化了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诱导性宣传、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明确严禁使用"安全""保本""高收益""预期收益率"等字样承诺保本保收益。
业内人士指出,募集办法是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全流程监管的重要规则,其制定推进标志着私募基金行政规则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从"卖者尽责"到"买者自负",新规将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贯穿募集全流程,为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基础。
综合财联社、新华网、中国证券报报道 | 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