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监管 · 私募新规
一、私募募集监管从"原则"走向"细规"🔥 私募基金募集迎首部全面行政规则,"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落地,穿透核查+账户独立双管齐下
9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4日。这是私募基金监管"1+N+X"政策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标志着私募基金行政规则体系正在加快建立完善。《募集办法》全篇共7章45条,是首次针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规范出台的全面行政规则,填补了行政规则层面的专门制度空白。
业内普遍认为,过往《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较为原则,在募集这一关键环节缺乏细化规则,导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宣传推介行为、资金安全等维度存在监管盲区。此次《募集办法》的出台,正是对募集业务活动全面规范的针对性制度补位。
二、合格投资者门槛更细 穿透核查成硬约束个人合格投资者需满足二年以上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单位投资者则需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更为严格的是穿透监管要求:对于以合同、特别法人等形式汇集多个投资者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以最终穿透人数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或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针对投向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对自然人投资者的要求更高——投资经历需四年以上、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三、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资金安全硬隔离《募集办法》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账户名称应当体现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和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属性。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控制的其他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挪用。
未按规定开立和使用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的,最高罚20万元。同时,需由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担任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对专用账户财产进行监督。通过自营互联网平台开展私募基金募集的,应当对特定对象确认、适当性管理、宣传推介、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签署等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留痕。
综合新华社、财联社、上海证券报报道 | 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