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 · 立法 · 善终权

🔥 香港正式立法保障成年人以"预设医疗指示"预先拒绝无效抢救,让晚期病人有尊严地走完最后一程,而非被动承受痛苦而无意义的心肺复苏。

一、立法落地:预设医疗指示与拒绝心肺复苏拥有法律地位

2026年7月31日,《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正式生效,为"预设医疗指示"和"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订立清晰法律框架。这意味着年满18岁、具备精神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以书面形式,明确列明在患上末期疾病并失去行为能力时,拒绝接受的心肺复苏等维持生命治疗,医护人员和施救者有法定责任予以遵从。

条例采取"慎入易出"原则:订立指示须在至少两名见证人(其中一名为注册医生)在场完成,且要充分理解每一项指令的后果;而撤销则十分灵活,病人只要有精神能力,即可随时以书面、口头、撕毁文件或经"医健通"电子系统撤销。这既防止草率决定,也尊重病人随时反悔的权利。

二、两类文书有何不同,法律如何保障施救者

条例区分了两种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书。"预设医疗指示"由成年病人在具备决定能力时订立,涵盖拒绝一项或多项维持生命治疗;"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则由两名注册医生(至少一名专科医生)签发,只针对心肺复苏,便于救护员等在院外环境下快速辨认和执行。

针对"救不救"的两难,条例确立"存疑时以救人为先"原则,赋予医护和施救者法律豁免:只要他们诚实并合理地相信指示或命令有效且适用,即使未施以心肺复苏,也不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消除了前线人员的后顾之忧。

三、从"不救=不孝"到"有尊严地离开",观念亟待普及

医管局数据显示,预设医疗指示签署数目逐年上升,去年已逾2000份,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更超过5000份。但社会认知度仍待提升,此前有调查发现约75%成年受访者未曾听闻预设医疗指示。社工指出,常见误解是"签了就是不治疗",实际上指示并非放弃基本照护与纾缓治疗,而是避免无效、无意义的抢救。

香港正式允许市民合法拒绝抢救,本质上是把"临终自主权"交还给病人本身。它不与安乐死划等号,安乐死在港仍属违法,条例只为拒绝徒增痛苦的维持生命治疗提供依据。如何在尊重生命与尊重自主之间取得平衡,香港的这套立法,为整个华人社会提供了一份值得细读的样本。

综合香港医务卫生局、香港政府新闻网、星岛头条报道 | 202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