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 · 反腐 · 公职人员经商

🔥 汝州市米庙镇公职人员赵某某被举报在职校经营餐厅超市,本人回应称"只是帮别人忙",当地纪委监委已受理举报并介入调查,公职人员能否以"帮忙"为名绕开禁商红线引发关注。

一、举报始末:校长实名举报公职人员

2026年,西安康博尔艺术技工学校校长栗红强实名反映称,河南省汝州市米庙镇公职人员赵某某,在其投资的汝州市金榜中等专业学校内开办餐厅和超市,涉嫌违反公职人员禁止经商的相关法律法规。栗红强已正式向汝州市纪委监委提交举报材料,并于7月13日应纪委监委要求前往作了详细笔录。

事件源头要追溯到2025年12月:栗红强经中间人李某某介绍,与金榜中专达成合作办学协议——金榜提供场地校舍资质,西安康博尔学校负责教学管理和餐厅超市运营。此后,康博尔学校将餐厅超市经营权转交汝州市某商贸公司,中间人李某某代该公司在合同上签字。2026年5月,双方因矛盾爆发,栗红强称其团队被赶出学校,学生被迫清退,合作破裂。

二、本人回应:"我只是给别人帮忙"

面对举报,涉事公职人员赵某某于2026年8月3日作出回应,坚称自己并未违规经商,参与餐厅超市装修等事务只是"给别人帮忙"。赵某某未透露具体帮谁,仅表示"这是我的自由"。他还说:"他反映到纪委了,纪委正调查着呢,我等纪委出结论,法院见。"

中间人李某某则在8月5日表示,转给栗红强的100万元管理押金是她自己的钱,赵某某并未参与经营,只是帮她盯着装修了一下。李某某同时反击称,是因栗红强个人账户收款及账目不公开等问题引发矛盾,她已于今年4月以职务侵占为由报警,但警方尚未立案。

三、"帮忙"能免责吗?法律红线明确

此事核心争议在于:公职人员以"帮忙"名义深度介入经营性活动,是否构成违纪?《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可给予警告至开除不等的处分。

法律并不区分"自己经营"与"帮人经营",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实质参与行为。赵某某被指参与餐厅超市装修、盯场等具体事务,如果属实,即便名义上是"帮忙",只要实际介入了经营活动,就可能触碰纪律红线。目前汝州市纪委监委已受理举报,最终是否构成违纪,有待调查结论。

综合快懂百科、公开报道 | 2026年8月12日